民法典關于二次供水規定:民法典對二次供水設施產權與管理的界定
根據《民法典》相關規定,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明確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。為保障供水安全與穩定性,需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必要改造,并移交供水企業實施統一管理和維護。這一制度設計既明確了產權歸屬,也通過專業化管理提升了設施運維效率。
收費原則:二次供水收費標準需依據當地具體政策制定,通常情況下,用戶繳納的水費中已包含二次供水相關成本,不額外加收費用。
費用分攤:因二次供水設施屬于業主共有,其日常運行、維護等費用需由小區業主均攤,以保障公共設施正常運轉。
物業服務人的禁止性行為與法律約束
禁止停水催費:即使業主未按時繳納物業費,物業服務人也無權以停止供水等方式催繳費用。合法催繳途徑包括催告、訴訟或申請仲裁。
法律依據: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,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、供水、供熱、供燃氣等方式迫使業主支付物業費。
二次供水的定義與功能
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、加壓后,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自用的形式。其核心功能是補償市政供水管線壓力不足,保障高層住戶的用水需求。
民法典關于二次供水規定的民法典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 關于二次供水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?第九百四十四條?。該條款明確規定:
?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?: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,不得以未接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。 ?
?禁止停水催費?: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,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欠費問題。 ?
?二次供水費用包含?:用戶繳納的水費已包含二次供水成本,通常不另收二次供水費。 ?
該條款通過禁止物業公司擅自停水催費,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,并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。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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